今天的主題是:物流保險錯誤認知之---貨主已經買了保險,咱們物流公司就不必買了,正確還是錯誤?
這樣的情況,很多物流企業都會遇到。在承接廠家特別是大型、正規廠家的貨物運輸時,貨主往往已經安排有貨物運輸保險。那既然保險已經買過了,我們物流企業還需不需要另行購買保險,往往成為困擾我們物流企業老板的問題。買吧,付出的可都是成本;不買吧,又有點擔心會不會有風險。這里,小編就給大家縷縷清楚。什么樣的情況可以不單獨購買保險,而什么情況下需要購買保險以規避自身風險。
首先,貨主給自己的貨物買了保險,只是對自己的貨物有了保障,并不能等同于物流企業也買了保險。因為在貨主的保險單中,只有貨主有權向保險公司索賠,而我們物流企業是沒有權利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的。
當事故發生時,貨主可能直接扣掉咱們物流公司的押金和運費,而不啟動自身保險的索賠??赡艿脑蛉缦拢?/p>
其一是擔心賠付率超標而致自己來年的保費成本上漲;
二是覺得找保險公司索賠比較麻煩;
三是極有可能保險公司和貨主的關系比我們和貨主的關系更好,甚至保險業務員就是貨主公司董事長的親戚,其在自身利益不受損的情況下,當然會選擇有利于保險公司的方式來處理事故。
所以,雖然貨主自己購買了保險,但在實際的事故處理過程中,極有可能不啟動自身的保險來進行索賠。
換個角度,即使貨主啟動了自身的保險單,也成功獲得了保險公司的賠款。但是根據保險法和保險合同的約定,保險公司可以找事故的責任方,我們物流企業進行追償。特別是在物流保險整體賠付率不斷上升的情況下,追償已經成為各家保險公司降低賠付率的重要手段。特別是對于較大的賠案,幾乎是每案必追。
綜上所述,即使貨主有了保險,也不等同與我們物流企業就有了保險,就能規避自身風險。發生事故,無論貨主保單是否啟動,我們物流企業一樣難逃損失。
這里,小編給出三個解決方法,供咱們物流企業參考:
1、和貨主協商,讓貨主找保險公司,要求將我們物流企業在貨主保單的特別約定中列為共同被保險人。格式如下;本保單共同被保險人為某某物流公司。(而且一定要全名,一個字都不能錯。)這樣,無論是貨主、還是我們,都可以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。而且因為我們是被保險人,保險公司也無法對我們進行追償。
2、如果第一種方式貨主或保險公司不同意。咱們就得繼續和貨主溝通,要求在貨主保單中約定放棄對我們物流企業的代位追償權(一樣要全名,一個字都不能錯)。這樣保險公司在賠償貨主后,就無法再找我們進行追償了。但需要說明的是,本條的成立只能建立在貨主啟動自身保單的前提下,方才有效果。
3、以上兩點方式,均屬于被動的風險管理方式。優點是無需額外支出成本,缺點是效果受限于上游貨主的關系。更重要的是,保單并不在自己手中。其有沒有做有效約定,約定有沒有指向我們的物流企業,保單是否處于生效的狀態,保障范圍是否全面,均不在我們物流企業的控制范圍內。有一條出現問題,我們的物流企業就有可能因此背負重大的損失。
所以建議,千萬不要把事關公司生死的風險,寄托在貨主的保單上。還是自己購買一張保障全面,無陷阱、無誤區的保單,自己對風險做有效的掌控和規避,才算最靠譜的方法。
在物流行業利潤持續走低的時代,控制成本非常重要。但同時需要注意的是,企業的抗風險能力也隨著利潤的降低而降低。以往燒一車100萬的貨,咱們可能做500萬的生意,就能給掙回來,但現在可能需要做1000萬甚至2000萬的生意,才能夠掙回來。所以,保險的安排,在物流行業利潤持續走低的情況下,反而是更加的重要。而我們要做的,就是控制保險成本的支出,將保費用到刀刃上,用到保障事關公司生死存亡的風險上。